徐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某,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漢族,衡南縣人。
委托代理人張凱,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多,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衡南縣人。
審理經過
原告徐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賀清元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書記員唐偉文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凱、張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徐某訴稱:被告劉某因拖欠銀行貸款利息,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單。2010年底,被告購買金利花園小區門面,卻不能申請銀行按揭。原告作為被告的朋友,借錢給被告應急。起初的借款,被告尚能按時償還。2012年7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5000元,約定2012年9月20日償還,雙方口頭約定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直至還清本金為止。但被告僅在同年9月18日償還了20000元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至2014年3月份止,至今未能償還剩余45000元本金。原告為此多次找被告還本付息,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見,原告的電話亦多次被對方設置成黑名單,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撥通。原告用其朋友的電話與其溝通,得到的卻是沒錢還和人格侮辱的謾罵。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45000元借款;判令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徐某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劉某戶籍資料,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欠條、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明細、原、被告之間的電話錄音,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多次借款關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支付利息,電話錄音證明被告向原告核對匯款的銀行卡號,以及被告承諾年底歸還被拖欠的45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以上證據真實合法,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被告劉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也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被告劉某向原告徐某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條,承諾在2012年9月20日前歸還,雙方未書面約定利息。2012年9月18日被告劉某還給原告徐某本金20000元。被告劉某至2014年5月陸續通過銀行支付原告徐某15400元。經查同期同類銀行1至3年期年貸款利率為6.15%。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后于2012年9月18日向原告徐某還款20000元,還欠本金45000元。原、被告未書面約定利息利率,但從被告劉某通過銀行支付的記錄和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中可以證明被告劉某有承認雙方曾約定了借款利息,支并付了利息。原告徐某稱原、被告口頭約定利息為每月1000元,但每月1000元利息已經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所欠款利息應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即從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共20個月。被告所欠款利息應計算為(45000元×6.15%×4÷12月×20月)18450元。被告劉某至2014年5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告的15400元利息,并未超過法律規定,而為支付的利息,原告并無訴訟請求,本院在本案中無需進行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劉某歸還原告徐某欠款本金45000元。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徐某負擔100元,被告劉某負擔3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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